質保部——廣東修訂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作為廣東省人大常委會2013 年立法計劃項目,《廣東省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修訂草案)》(下稱草案)提交昨天召開的廣東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審議。該修訂草案明確要求,住宅建設工程,應當在竣工驗收前按照規定組織質量分戶驗收,質量分戶驗收合格后,方可進行工程竣工驗收。
廣東省人大環資委主任委員陳耀光介紹,《廣東省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下稱《條例》)自1997年1 月1 日實施以來,對加強和規范廣東建設工程質量管理工作、保證建設工程質量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以及國家相繼出臺相關法律、法規,《條例》的一些規定已經不能適應廣東的現實需要。
“《條例》的部分規定與上位法不一致,而且在其出臺后,國家又確立了許多新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制度,為與之相銜接,需要對《條例》相應部分進行調整、補充。”陳耀光說,另一方面,廣東近年來在建設工程質量管理工作中研究出臺了一系列政策和措施,取得較好成效,這些政策和措施需要通過立法予以確認,形成長效機制。因此,修訂《條例》是十分必要的。
《法制日報》記者了解到,草案對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審查單位、檢測單位、混凝土及其預制構件生產單位和相關人員的質量責任與法律責任均作了清晰的界定,進一步健全了竣工驗收、工程質量保修等制度,強化了對工程建設質量的監督檢查。
目前正在施行的《條例》并未對工程竣工驗收做出具體要求,而草案則專設一章,對此做了細化規定。草案中明確規定,住宅建設工程,應當在竣工驗收前按照規定組織質量分戶驗收,質量分戶驗收合格后,方可進行工程竣工驗收;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明顯部位設置永久性標牌,載明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等工程質量責任主體的名稱和主要負責人姓名;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建設單位應當到頒發施工許可證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
在工程質量保修方面,草案也做了調整。根據草案,住宅建設工程項目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由建設單位先行承擔保修責任,建設單位在承擔保修責任后,可以向造成質量問題的責任方追償。
此外,草案對屋面防水工程以及電氣管線工程的保修期限從原來的3年到、6個月修訂改為5年和2年。陳耀光告訴記者,“這是因為2000年國務院公布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對建設工程質量保修期限,屋面防水工程為5年,電器管線工程與給排水管道工程2年。廣東的條例與上位法不一致,因此廣東的條例修訂草案從現行的3年和6個月相應修改為5年和2年,而且規定建設工程質量保修期是從工程竣工驗收之日算起。”
草案還提出,監理單位要承擔質量責任,若發現建筑材料等存在質量問題,沒及時責令施工單位停止使用或者發現施工單位不按照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施工等沒有及時責令停止,將責令監理單位改正。而針對監理單位的處罰,也從原來的“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改為“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章寧旦)